泸州市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5〕38号)有关要求,做好全市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根据《2025年四川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25年泸州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自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泸州市内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予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废的旧乘用车所有人、购买的新乘用车所有人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乘用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3.报废的旧乘用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买的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三、补贴标准
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补贴范围规定条件的旧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四、2024年政策衔接
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的旧乘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购买的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相应报废的旧乘用车和购买的新乘用车应符合《通知》有关要求。
五、补贴申请
(一)申请渠道。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两个途径:
手机端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4个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的旧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购买的新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2024年政策衔接情形除外)。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商务主管部门将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及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办理。
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审核。市商务会展局收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市税务局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报废的旧乘用车和购买的新乘用车回收、注销、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与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系统中相应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市商务会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二)补贴发放。市商务会展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并将补贴发放明细下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商务、财政根据市商务会展局下发资金补贴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上,每月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次。市商务会展局向区县商务部门下发资金发放明细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资金。
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按因素法先期预下达各区县中央、省、市资金额度,并根据各区县预下达资金执行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七、其他事项
各区县咨询服务电话在相关平台上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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